建筑内防火门的设置有哪些规定?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2)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3)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
(4)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4.11条第4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
(5)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
(6)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7)甲、乙、丙级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 12955-200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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