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部应用系统设计有哪些要求?
(1)局部应用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四周不完全封闭的A类火灾与B类火灾场所。
2)天然气液化站与接收站的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
(2)系统的保护范围应包括火灾蔓延的所有区域。
(3)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或B类火灾时,泡沫供给速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覆盖A类火灾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不应小于0. 6m。
2)对于汽油、煤油、柴油或苯,覆盖起火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覆盖厚度应由试验确定。
3)达到规定覆盖厚度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4)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和B类火灾时,其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5)当设置在液化天然气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固定式系统,并应设置导泡筒。
2)宜采用发泡倍数为300~500的高倍数泡沫产生器。
3)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根据阻止形成蒸汽云和降低热辐射强度试验确定,并应取两项试验的较大值;当缺乏试验数据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宜小于7.21L/(min.m2)。
4)泡沫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所需的控制时间确定,且不宜小于40min;当同时设有移动式系统时,固定式系统的泡沫供给时间可按达到稳定控火时间确定。
5)保护场所应有适合设置导泡筒的位置。
6)系统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1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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