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有哪些要求?
(l)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n1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2-7规定的公共建筑。
(2) -、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2)建筑面积大于lOOOri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lOOOmz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3)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第5.5. 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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