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运营规矩暂时用电期限
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缔造等非耐久性用电,可供应暂时电源。暂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公司答应外,通常不得逾越六个月,逾期不处理延期或耐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公司应间断供电。
运用暂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别的用户,供电公司也不受理其改动用电事宜。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处理。
因抢险救灾需求急迫供电时,供电公司应活络安排力气,架起暂时电源供电。架起暂时电源所需的工程费用和敷衍的电费,由本地公民政府有关有些担任从救灾经费中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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