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作业事端构成家用电器损坏的理赔处理准则
《居民客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方法》第十一、十三、十四条规矩:电力作业事端构成家用电器损坏的理赔处理准则如下:
(1)有理赔处理中,供电公司与受害居民客户因抵偿疑问达不成协议的,由县级以上电力处理有些调停;调停不成的,可向司法机关恳求断定。
(2)供电公司对居民客户家用电器损坏所付出的修补费用或抵偿费,由供电出产本钱中列支。
(3)第三人职责致使居民客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公司应帮忙受害居民客户向第三人索赔,并可对比本方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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