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供用电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高压供用电合同
供电方 用电方
单位称谓: 单位称谓: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担任)人: 法定代表(担任)人:
授权署理人: 授权署理人:
电话: 电话:
电传: 电传: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务挂号号: 税务挂号号:
为了解供电公司(以不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运用中的权力和职责,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运用规矩》和《供电运营规矩》的规矩,经供电方、用电方洽谈一同,签定本合同,一同信守,严峻施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用电地址: 。
2.用电性质
(1)作业分类: 。
(2)用电分类: 。
(3)负荷性质: (首要负荷/一般负荷)。
(4)出产班次: ,周休日 。
3.用电容量
依据用电方的恳求,供电方断定用电方共有 个受电点。受电设备的总容量为: 千伏安。保安容量 千伏安,自备发电容量 千瓦。其间:
受电点受电变压器 台,估量 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作业办法为 。
受电点受电高压电机 台,估量 千瓦(视同千伏安),作业办法为 。
受电点受电变压器 台,估量 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作业办法为 。
受电点受电高压电机 台,估量 千瓦(视同千伏安),作业办法为 。
二、供电办法
1.供电方向用电方供应三相沟通 50赫兹电源,选用 (单/双/多)电源, (单/双/多)回路向用电方供电。
2.主供电源
(1)供电方由 变(配)电站(所)以 千伏电压,经出口 开关送出的 (架空线/电缆)专线向用电方 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千瓦)。
(2)供电方以 千伏电压,从 线路经 杆。向用电方 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千瓦)。
(3)供电方由 发电厂以 千伏电压母线,经出口 开关向用电方 受电点直配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千瓦)。
3.备用电源
保安办法的;
C.多电源供电只停其间一路电源,而别的电源仍可满意保安需求的。
(2)供电方未能依法按规矩的程序事前告诉用电方停电,给用电方构成扔掉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运营规矩》第九十五条第1项承当抵偿职责。
(3)供电方职责致使电能质量超出规范规矩,给用电方构成扔掉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运营规矩》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有关规矩承当抵偿职责。
2.用电方违约职责
(1)因为用电方的职责构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运营规矩》第九十五条有关规矩承当抵偿职责。但不承当日供电方职责使事端拓宽有些的抵偿职责。
(2)因为用电方的职责构成电能质量不契合规范时,对本身构成的危害。由用电方自行承当职责;对供电方和别的用户构成危害的,用电方应承当相应的危害抵偿职责。
(3)用电方不如期交清电费的,应承当电费滞纳的违约职责。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核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矩核算:
a.当年欠费有些,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核算;
b.跨年度欠费有些,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核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矩的程序接连有些或悉数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3.别的违约职责接(供电运营规矩》有关条款处理。
十一、争议的处理办法
供电方、用电方因施行本合同发作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准则洽谈处理。洽谈不成时, 两头一同提请电力处理有些行政调停。调停不成时,两头可挑选恳求断定或提申述讼其间 一种办法处理。
十二、供电时刻
本合同签约,且用电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设备经供电方查验合格后,供电方即依本合同向用电方供电。
十三、本合同效能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运用规矩)、《供电运营规矩)等有关规矩、规章的规矩处理。如遇国家规矩、方针调整批改时,则按规矩批改符b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3.供电方、用电方任何一方欲批改、改动、革除合一同,按(供电运营规矩)第九十四条处理。在批改、改动、革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定前,本合同持续有用。
4.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收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 份,效能对等。副本一式 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份。
6.本合同附件包含:
a. 。
b. 。
c. 。
d. 。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行切开的构成有些。
供电方:(盖章) 用电方:(盖章)
签约人:(签名盖章) 签约人:(签名盖章)
签约时刻: 年 月 日 签约时刻: 年 月 日
附图
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暗示图
(1)供电方由 变(配)电站(所)以 千伏电压,经出口 开关进出的 (架空线/电缆)专线向用电方 受电点供电,作为用电方出产备用电源。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千瓦)。
(2)供电方以 千伏电压,从 线路经 杆,向用电方 受电点供电,作为出产备用电源。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千瓦)。
4.保安电源
(1)供电方以 千伏 (专用/共用)线路作为用电方保安电源。保安容量为 千伏安,最小保安电力为 千瓦。
(2)用电方选用下列电或非电的保安办法,避免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发作的影响:
a.自备发电机 千瓦。设备 地址,或选用不接连电源(UPS) 伏安,设备地址 。
b.非电保安办法是 。
5.未经供电方附和,用电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电力。经供电方托付,用电方附和由其 变电站(线路)向 单位转供电。转供用电容量 千伏安,转供用电电力 千瓦。有关转供电事宜,由供电方、转供电方及被转供电方另行签定转供电协议。
6.详细供电接线办法见附囹《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暗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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