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所考勤准则
一、供电所人员有必要严峻恪守劳作纪律,自觉实施有关规矩,坚持准点上班,不得提早离岗,凡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同旷工。
二、供电所人员因事请假,须经供电所所长赞同,供电所所长(含掌管作业的副所长)因事请假,须经分公司赞同。
三、供电所人员应实施挂牌上岗准则;有必要据守岗位,不得私行离岗、串岗、溜岗,不得干私活;不得酒后上班;有必要恪守作业组织,自动完毕作业(出产)使命。
四、对迟到、早退的供电所人员,各单位(有些)领导应加强思维教学;对常常违纪违规屡教不改者,可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矩给予必要的处置。
五、供电所所长要责成专人,常常查看本单位劳作纪律实施状况,并做好记载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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