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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提式干粉救活器运用年限规矩

2017-10-14 20:16分类:电工基础知识 阅读:

 

手提式干粉救活器运用年限规矩
干粉救活器的有用期有两个方面,一个是救活器筒体,依照国家有关规矩,干粉救活器的强行作废年限是10年,也即是干粉救活器筒体的有用期为10年;别的一个方面,干粉救活器的救活剂也有有用期,依照国家修建救活有关规矩:在正常环境温度下贮存,干粉救活剂的有用期是5年。但一般来说干粉救活剂的替换期为 1 到 2 年,一般救活器在从头充装时,修补单位都会贴上救活器的年检标签,也即是说大都状况下干粉救活器在10年有用期内,每隔1-2年都需求从头充装干粉救活剂,这两类有用期都是指救活器从出厂之日起开端核算的。
在运用干粉救活器时必定要遵照精确的干粉救活器的运用办法


依据GB95-2007《救活器修补与作废规程》7作废规矩
7.1 救活器从出厂日期算起,抵达如下年限的,有必要作废:
a) 水基型救活器——6 年;
b) 干粉救活器——10 年;
c) 洁净气体救活器——10 年;
d) 二氧化碳救活器和贮气瓶——12年;
7.2 查看发现救活器有下列状况之一者,有必要作废:
a) 筒体、器头按 8.2.1、8.2.2进行水压实验不合格的;
b) 二氧化碳救活器的钢瓶按8.2.4 进行剩下变形率查验不合格的;
c) 筒体严峻锈蚀(漆皮大面积掉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外表发作凹坑者)或联接部位、筒底严峻锈蚀的;
d) 筒体严峻变形的;
e) 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缝补等修补痕迹的;
f) 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g) 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联接的救活器;
h)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构造等缺点的;
i) 水基型救活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j) 没有间歇喷发组织的手提式救活器;
k) 筒体为平底等构造不合理的救活器;
l) 没有出产厂称谓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掉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出产厂称谓;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辨认的);
m) 被火烧过的救活器;
n) 按GA 402的规矩应予作废的1211救活器;
o) 不契合消防商品商场准入原则的救活器;
p) 按国家或有关有些规矩应予作废的救活器。
7.3 作废救活器或贮气瓶,有必要在供认内部无压力的状况下,对救活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或锯切,作废状况应有记载,并告诉送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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