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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事务容许证刊出处理方法

2017-10-23 11:46分类:电工基础知识 阅读:

 

电力事务容许证刊出处理方法

榜首章 总  则

榜首条 为规范电力事务容许证刊出处理,保护被容许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电力体系安全、安稳作业,保护公共利益,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容许法》、《电力监管法令》、《电力事务容许证处理规矩》等法令、法规、规章,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电力事务容许证刊出的施行,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电力事务容许证是指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电力事务容许证。

本方法所称电力事务容许证刊出是指被容许人现已获得的电力事务容许被依法撤回、撤消,或许电力事务容许证被依法撤消,以及存在别的法定景象电力事务容许被依法接连,并依法处理刊出手续的进程。

第三条 电力事务容许证刊出的施行,应当遵从依法、揭露、公正的准则。

第四条 电力监管安排应当依照本方法施行撤回、撤消电力事务容许和撤消电力事务容许证,处理容许证刊出手续。法令、法规还有规矩的,从其规矩。

第二章 电力事务容许的撤回、撤消

第五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作出撤回电力事务容许的决议:

(一)电力事务容许依据的法令、法规、规章批改或许废止致使电力事务容许项目依法被接连的;

(二)准予电力事务容许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作严峻改动,致使电力事务容许被接连的;

(三)有关有些依据国家工业和环境保护等方针,做出接连被容许人运营电力事务的决议的;

(四)依法应当撤回电力事务容许的别的景象。

第六条 被容许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作出撤消电力事务容许的决议:

(一)以诈骗、贿赂等不合理方法获得电力事务容许的;

(二)现已获得电力事务容许但不能继续坚持应当具有的容许条件,且逾期未改正的;

(三)依法应当撤消电力事务容许的别的景象。

第七条 电力监管安排或作业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作出撤消电力事务容许的决议:

(一)乱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电力事务容许决议的;

(二)逾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电力事务容许决议的;

(三)违背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电力事务容许决议的;

(四)对不具有恳求资历或许不契合法定条件的恳求人准予电力事务容许的;

(五)依法能够撤消电力事务容许的别的景象。

撤消电力事务容许或许对公共利益构成严峻危害的,不予撤消。

第八条 撤回、撤消电力事务容许的决议,由准予电力事务容许的电力监管安排作出。别的电力监管安排发现应当撤回、撤消容许景象的,能够向准予电力事务容许的电力监管安排提出处理主张。

第九条 作出撤回、撤消电力事务容许决议前,电力监管安排应当奉告被容许人撤回、撤消电力事务容许的实习、理由和处理定见,听取被容许人的陈说和申辩。

对被容许人提出的陈说和申辩,电力监管安排应当进行核实;被容许人提出的陈说和申辩树立的,电力监管安排应当选用。

第三章 电力事务容许证的撤消

第十条 被容许人有下列景象之一,能够作出撤消电力事务容许证的决议:

(一)不恪守电力商场作业规矩,情节严峻的;

(二)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不恪守有关规章、规矩,情节严峻的;

(三)不向从事电力生意的主体公正、无轻视翻开电力商场或许不依照规矩公正翻开电网,情节严峻的;

(四)依法能够撤消电力事务容许证的别的景象。

第十一条 撤消电力事务容许证的行政处分,由电监会按规矩程序施行。

第十二条作出撤消电力事务容许证行政处分决议前,被容许人有陈说、申辩和恳求举办听证的权力;被容许人在规矩期限内恳求听证的,由电监会安排听证。

第十三条 在听取被容许人陈说、申辩或许听证活动完毕后,电监会以为被容许人违法实习了解、依据确凿的,应当及时作出撤消电力事务容许证的决议。

第四章 刊出手续的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依法处理电力事务容许证的刊出手续:

(一)电力事务容许被依法撤回、撤消,或许电力事务容许证被依法撤消的;

(二)电力事务容许证有用期届满未连续的,或许连续恳求未被赞同的;

(三)被容许人恳求歇业、歇业被赞同的;

(四)被容许人因闭幕、破产、关闭等要素而依法接连的;

(五)被容许人不再具有发电机组、输电网络或许供电运营区的;

(六)经核对,被容许人已扔掉从事容许事项活动才调的;

(七)法令、法规规矩应当刊出电力事务容许证的别的景象。

第十五条 发作第十四条第(一)项景象的,由电监会在撤回、撤消、撤消决议收效后20日内处理刊出手续。被容许人应当活泼协作并在规矩时限内交回电力事务容许证正本、副本。

第十六条 发作第十四条第(二)至(七)项景象的,被容许人应当在有关事项发作30日内向电监会提出刊出恳求,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电力事务容许证刊出恳求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需署理人处理的,供给署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恳求单位公章的《授权托付书》原件;

(三)电力事务容许证正本、副本;

(四)需处理刊出事项的证实资料;

(五)法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矩的别的资料。

被容许人恳求资料彻底的,电监会在20日内处理容许证刊出手续。

第十七条 电监会能够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明晰的电力事务容许证刊出手续的详细处理作业托付有关派出安排处理。

第十八条 被容许人未依照第十五条规矩协作电监会处理刊出手续并交回电力事务容许证的,或未依照第十六条规矩提出刊出恳求的,电监会经核实有关状况后可在媒体上发布刊出布告。布告期为30日,布告期满后处理刊出手续。

第十九条 电监会担任守时布告刊出电力事务容许证的被容许人名单及刊出要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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