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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场所的电气照明有何要求?

2017-01-26 15:06分类:电气工程 阅读:

 
    (1)在有火灾、爆炸、中毒危险的场所,手术室之类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的场所,500人以上的重要公共场所,都应该有事故照明装置。
    (2)在上述危险场所的事故照明应有特殊的标志。
    (3)在工作危险的局部照明应采用36V及以下的电压等级;在金属容器中或在地点狭窄、行动不便的受限空间、周围有接地的大块金属等高度触电危险中,应采用12V电压等级的照明电源。 
    (1)采用电子镇流器取代电感式镇流器和启辉器。
    (2)在电感式启动的荧光灯电路中串联一只二极管VD来解决。如图6-5所示。
    在图示电路中,当合上开关SA时,交流电通过开关、镇流器L、灯管灯丝、二极管VD和启辉器形成闭合回路。由于二极管的单向导电性,线路中的交流电整流变成了直流电,因镇流器L是一个电感元件,在直流电路中只有电阻,电流可以顺利地通过,给灯丝加热,提高灯管工作温度。当启辉器瞬间断开时,镇流器可以产生较高的自感电势,使灯丝快速点燃,荧光灯点亮后,启辉器断开,二极管也就不起作用了,维持了原线路的正常工作状态。
    串联的二极管参数一般要求耐压400V,电流0.5A以上,可采用如2CP4、IN4004等二极管即可满足上述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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