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危险环境电气线路的安装应符合什么规定?
(1)在火灾危险环境内的电力、照明线路的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不应低于线路的额定电压,且不得低于500V。
(2) 1kV及以下的电气线路,可采用非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在火灾危险环境21区或23区内,可采用硬塑料管配线;在火灾危险环境23区内,远离可燃物质时,可采用绝缘导线在针式或鼓型瓷绝缘子上敷设。但在沿未抹灰的木质吊顶和木质墙壁等处及木质闷顶内的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明敷,不得采用瓷夹、绝缘子配线。
(3)在火灾危险环境内,当采用铝芯绝缘导线时和电缆时,应有可靠的连接和封端。
(4)在火灾危险环境21区或22区内,电动起重机不应采用滑触线供电;在火灾危险环境23区内,电动起重机可采用滑触线供电,但在滑触线下方,不应堆置可燃物质。
(5)移动式和携带式电气设备的线路,应采用移动电缆或橡套软线。
(6)电缆引入电气设备或接线盒内,其进线口处应密封。
(7) lOkV及以下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火灾危险环境;架空线路与火灾危险环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