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减容事务
用户减容,须在五天前内向供电公司提出请求。供电公司应按下列规矩处理:
(1)减容有必要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中止或替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供电公司在受理之日后,依据用户请求减容的日期对设备进行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法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底子电费;但用户请求为永久性减容的或从加封之日起期满二年又不处理康复用电手续的,其减容后的容量已达不到施行两部制电价规矩容量标准时,应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
(2)削减用电容量的期限,应依据用户所提出的请求断定,但最短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越二年;
(3)在减容期限内,供电公司应保存用户削减容量的运用权。用户请求康复用电,不再交给供电贴费;
超越减容期限请求康复用电时,应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处理;
(4)在减容期限内请求康复用电时,应在五天前向供电公司处理康复用电手续,底子电费从启封之日起计收;
(5)减容期满后的用户以及新装、增容用户,二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持续处理减容或暂停的,削减或暂停有些容量的底子电费应按百分之五—核算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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