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
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
一、电力用户中凡属下述状况之一者均属违章用电:
(一)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动用电品种者,如将居民接连用电改为单个工商业用电;
(二)电力用户逾越供电有些附和容量,私自添加用电容量者;
(三)私行运用已报暂停电器设备或启用封存电器设备者;
(四)私自更动或私行操作供电有些的电能计量设备、负控设备、线路或其它供电设备者;
(五)私自更动受电设备的总维护者;
(六)施行光力分算,按定比、定量核算照明电量的用户,如在原定比、定量的基础上逾越10%的电量用电者;
(七)未经供电有些附和,私自安静备用电源者;
(八)私自转借电者;
(九)施工电源私自向正式用户供电。
对违章用电者应按其容量和实习运用时刻(实习运用时刻短少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追补差额电费外,还要处以差额电费的加倍罚金,情节严峻者加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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