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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管理及考试人员维纪要求

2022-04-19 15:19分类:维修电工 阅读:

 

电焊工进网工作批准考試管理方法及考試工作人员维纪规定

考个电焊工进网工作许可证书不易,电焊工进网工作批准考試有什么要求,违法行为就是指应考工作人员、考試工作员和考点违背考场纪律和考試工作中相关要求的个人行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电焊工进网工作批准考試管理方法,维护保养考試纪律,标准违法行为解决,确保应考工作人员和考試工作员的合法权利,依据《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要求,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中常称违法行为就是指应考工作人员、考試工作员和考点违背考场纪律和考試工作中相关要求的个人行为。

第三条 解决违法行为理应保证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办理手续完善、可用政策法规精确。

第四条 中国大唐管控联合会派出机构(下列称批准行政机关)根据本要求解决违法行为。

第二章 应考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解决

第五条 应考工作人员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考試工作员理应明确提出警示并行政强制执行;经警示拒不纠正的,勒令离去考试场,此次考试分数以零分计:

(一)未按考試工作员规定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二)未按特定部位就坐,或是不听从考試工作员对坐位的分配与管理方法;

(三)桌面有与考试试题相关的文本、公式计算等,未向考試工作员汇报;

(四)将背包、书本、考试资料、电子产品(手机上、BP机、计算方式、电子记事本等)等带到考试场;

(五)在试卷、解题纸、考试答题卡上填好不符自己状况的信息内容,或是在试卷、解题纸、考试答题卡要求范畴之外部位撰写自己信息内容,及其以别的不符填好规定的方法标明自己信息内容;

(六)在考試逐渐数据信号传出前试卷,或是在考試完毕数据信号传出后再次试卷;

(七)考試时左顾右盼、搞小动作,以做手势等方法传接信息内容;

(八)没经容许擅自使用别的应考工作人员文具用品;

(九)没经考試工作员容许私自离去坐位、私自出入考试场;

(十)将试卷、解题纸、考试答题卡等看押考试场;

(十一)搅乱考试场纪律,危害别人考試;

(十二)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条 应考工作人员有以下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此次考试分数以零分计:

(一)偷窥并剽窃他人考卷,或是偷窥各种各样材料;

(二)桌内、坐位旁有翻开的书、手记、教材、复习提纲、小纸条等,或是桌面上有与考试试题相关的书、手记、教材、复习提纲、小纸条等;

(三)在桌面上、坐位、抽屉柜、墙面等地区写与考试试题相关的标记、文本、公式计算等;

(四)相互交换试卷、解题纸、考试答题卡、草纸,传送小纸条、互对答案等;

(五)应用手机上、BP机、计算方式、电子记事本等电子产品储存或推送考题及其解题信息内容数据信息;

(六)托词离去考试场,在考试场外查询与考试试题相关的材料,或是与别人沟通交流考試相关內容;

(七)别人强拿自身的解题纸、考试答题卡,没加回绝或未向考試工作员汇报;

(八)考后发觉在试卷、解题纸、考试答题卡作独特标识;

(九)参加团体舞弊;

(十)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条 应考工作人员有以下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此次考试分数以零分计,三年内不可参与电焊工进网工作批准考試;情节恶劣的,移交相关部门解决:

(一)仿冒、修改有效证件等证明文件,或是以别的不就在方式获得考試资质;

(二)考試前,选用各种各样非法行为骗取考试题;

(三)替代他人报考,或是请人替代自身考試;

(四)机构团体舞弊;

(五)违法行为被发觉后,威协考試工作员;

(六)在考试场内故意滋事,并导致意外伤害;

(七)对考試工作员开展威胁恐吓,并导致被告方一定水平损害;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章 考試工作员、考点违法乱纪解决

第八条 考試工作员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终止其再次参与当初及下一本年度考試工作中,并视剧情,通告相关企业:

(一)未严苛审批报考条件;

(二)命(审)题工作人员私自参加考前辅导班;

(三)私自变动考试报名时间、应考工作人员坐位;

(四)所承担的考试场纪律错乱;

(五)对违法行为敷衍了事;

(六)所承担考试场发生团体舞弊状况;

(七)未实行回避制度;

(八)别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考試工作员有以下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将其调职考試岗位,不可再从业考試工作中;情节恶劣的,移交相关部门解决:

(一)因命(审)题产生不正确,导致严重危害;

(二)以不就在方式帮助别人获得考試资质;

(三)在信息保密期内有意泄漏考题,或是泄漏教育考试工作中信息保密信息内容;

(四)私自拆启试卷、解题纸、考试答题卡等;

(五)参加考试场內外勾结舞弊,或是挑唆、放任别人舞弊;

(六)私自将试卷、解题纸、考试答题卡、草纸等弄出考试场,或是发送给别人;

(七)有意毁坏试卷、解题纸、考试答题卡;

(八)在阅卷工作上,私自变更评定标准,或是未按评定标准阅卷;

(九)因阅卷工作失职,导致卷子考试成绩不正确,严重后果;

(十)私自变更、虚构或谎报考試数据信息、信息内容;

(十一)运用考試工作中之便,贪污受贿或威胁恐吓应考工作人员;

(十二)别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考点有以下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撤销其筹办考試资质;情节恶劣的,其相关责任者移交相关部门解决:

(一)仿冒原材料,得到 筹办考試资质;

(二)参加、放任舞弊;

(三)对产生的考試安全事故藏匿没报或造假;

(四)别的违法行为。

第四章 违法乱纪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应考工作人员和考試工作员违法行为,应由两位之上考試工作员查证状况,搜集、储存相对应直接证据原材料。

第十二条 对应考工作人员和考試工作员违法行为,当场做出处分决定的,理应即告之被解决人,填好违法乱纪状况纪录单,经考点责任人签名评定后归档备查簿。过后做出处分决定的,应下发违法乱纪解决认定书,并立即送到被解决人。

第十三条 考点违法行为,由批准行政机关依据核查的相关原材料做出处分决定,并立即将违法乱纪解决认定书送到被解决企业。

第十四条 被解决人或被解决企业对评定的违法乱纪客观事实有质疑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中日内,向批准行政机关明确提出书面形式核查申请办理。

第十五条 批准行政机关对本管辖区比较严重违法行为做出处分决定的,应报中国大唐管控联合会电力工程业务流程资质管理管理中心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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